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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哨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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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新医保办〔2021〕32号)要求,为完善监测体系,强化医药价格监测,经各地各部门推荐遴选,决定将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州路分店、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等80家单位列为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监测哨点,其中:公立医疗机构(48家)、零售药店(30家)、医药配送企业(2家)。各地要加强对属地监测哨点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医药价格监测机制,提升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于每月10日前将异常情况汇总分析研究后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监测哨点要充实监测力量,按要求做好监测数据采集报送等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哨点作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异常情况报当地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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