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的有关精神要求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43号)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大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结合我院临床用药需要,通过2019年7月31日药事会讨论决议,对部分药品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做出调整,现公示如下:
附件:
调整前后药品目录.xls
药学部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