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晋卫药政发〔2015〕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的供应配送工作,现就以市为单位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符合原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2011〕36号)文件规定条件,报名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药品批发企业,具体名单见《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附件1)。
二、遴选办法及原则
(一)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 “择优、相对集中”的原则,参照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2014年6月1日-2015年7月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业绩统计表》(附件2),结合企业在辖区的配送能力及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和配送工作需要,从《山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遴选确定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各市遴选配送企业须优先选择配送覆盖地市及县(市、区)面广、覆盖基层医疗机构数量多、配送到货率高的企业。
(二)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在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选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采购基本药物。
(三)鼓励以市或县为单位对辖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一体化配送。实行一体化配送的县(市、区),可在市级遴选的范围内进一步遴选配送企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须从《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选择企业承担其基本药物的配送,并通过省级平台网上采购,鼓励优先选择辖区市级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遴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通过择优遴选配送企业、明确配送任务、加强履约监管等有效措施,培育和扶持配送供应能力强、业绩好、信誉度高的守法企业,查处和淘汰配送到货率低、串换药品等违法失信企业,建立起相对集中、竞争有序的基本药物配送秩序。
(二)各市要与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责任书,确保从执行当月开始,基本药物配送到货率不低于90%。对历史配送短缺药品要划定责任配送企业,对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加强配送监管,保障常用低价短缺药品和特殊药品的供应。
(三)各市遴选配送企业工作务于11月10日前结束。各市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实施。
附件:1.《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xls
2.《2014年6月1日-2015年7月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业绩统计表》.xls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