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医保办函〔2024〕100号)要求,举一反三完善措施,注重同种同厂牌产品在不同地区间的中选价格差异,现就国家组织集采及接续的本市中选药品(主供、备供)价格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市在执行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国家集采及接续的本市中选药品(胰岛素接续除外),应符合同种同厂牌最低接续价格1.5倍以内。
二、2025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6点前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药品信息管理-申报价填报”模块主动调整价格。
三、逾期未确认或放弃调整的则转为备供药品,医疗机构不再优先采购。
四、如有疑义的,请及时向药事所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药事所受理核实后将与企业反馈情况。
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21-31773279、51970739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