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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2020年山西省朔州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

所属项目:2020年朔州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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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朔州市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改革效应,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推进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84号 )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体系,强化药品、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药品、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推动形成药品、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全市医疗机构组建联盟,全面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带量采购,探索开展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适用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

  (二)品种(产品)范围及采购方式。

  1.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采购使用政策执行。

  2.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联盟有关采购使用政策执行。

  3.国家及省际联盟组织的带量采购品种以外的品种,以市为单位组织采购联盟遴选部分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耗材,分批分类组织实施专项带量采购。

  (三)公告方式。

  以市为单位开展的带量采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四)采购周期。

  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可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续期或延长。

  三、工作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保证回款,降低成本。

  1.在统计汇总各医疗机构相关产品年度采购量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年度总用量的5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

  2.各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价格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确保在1个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3.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当月药品采购货款,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二)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1.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2.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带量采购产品,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

  (三)奖惩并举,确保使用。

  1.各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耗材)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耗材的合理使用与供应。

  2.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医保协议的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3.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点评。加强针对医师、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耗材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使用药品、耗材,保障患者诊疗安全。

  4.对因规范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不调减。

  5.医保经办机构将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6.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引导合理使用。

  对于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及同质量层次或临床使用同功效的耗材,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政府成立朔州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医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解决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日常工作的监管实施及申投诉处理。

  2.成立带量采购联盟。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成立朔州市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联盟,代表我市(统筹区)开展集中采购。带量采购联盟由各医疗机构成员选派代表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市医保局会同联盟成员单位推选产生。采购联盟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组织并督促执行集中采购的结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医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控平台;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流程以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最高销售限价、医保支付标准;加强医保用药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动态监测;抓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管;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货款按时结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市财政局: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

  3.市卫健委:监督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医疗机构的使用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宣传培训工作;监测预警供应使用短缺信息;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带量采购药品、耗材使用新机制。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产品的资质进行审核,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管;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政策解读。

  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测和正面宣传,加强风险防范,制定舆论风险评估和管控方案。对使用中选药品、耗材可能出现的用药(耗材)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合理引导改革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解细化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由市医保局适时牵头召开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做好医保政策、临床使用、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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