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决定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对备案采购(第四批)中标药品建立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的原则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已确认备案采购(第四批)药品专家建议价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请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通过“进入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钮进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网上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的《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操作手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全省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中委托配送,对每一中标品规,除沈阳可委托1—5个、大连可委托1—4个外,其余市每市可委托1—2个配送企业。
三、根据备案采购“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医疗机构仅可以采购本医疗机构申报的备案药品,因此平台中各中标药品仅开放申报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其它区域无法选择。
提醒相关企业,中标生产企业需在平台上操作选定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