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的采购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医院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商进行遴选,确保药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货商遴选。
二.遴选方式:院内公开遴选。
三.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
1、供货商必须出具“药品经营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函”。
2、供货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供货商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经营品种应满足我院需求,应有适宜的仓储设施、有标本室或留样室,质检设施完备。
4、供货商应配备足够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供应能力,按医院下达计划,提供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医院内指定地点。
5、供货商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福建省中药炮制规范》,能满足医院的用药习惯。对特许生产和经营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6、供货商不得有恶意报价行为,若有恶意报价嫌疑,应由供货商举证。
四.供货商须提供的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药品GMP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授权书委托书及供货合同。
5、资质审查合格的供货商,还应提交我院供货商实力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内容,于遴选会前2小时送达。
6、中药饮片遴选目录的样品(附饮片样品目录),于遴选会前2小时送达。
以上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红色公章并密封,供货商应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五.供货商必需遵守的规定:
1、要求供货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产地、质量、价格、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且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产地、等级、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附质量合格标志。小包装色标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色标要求。
2、与医院及时签订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3、遴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样品在中药房留样备查。供货商必须交付与遴选时质量相同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入库验收时如发现与遴选留样不相符的,予以退货处理。医院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小组每月负责对饮片(配方颗粒)进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货处理。发现相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品种不符合要求达三次,更换该品种供货商。
4、遴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价格不得高于福州市同级医院。遴选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价格原则上不做调整,但考虑到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随季节和市场供求价格变动较大,如确实需要调价,供货商应将盖有公章的书面报价单和样品在调价前7天交药学科,医院将根据市场行情或询价结果进行调价或更换供货商。
5、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六.公告时间:2024年08月23日—2024年08月29日。
七.报名和申报资料提交时间:2024年08月23日—2024年08月29日正常上班时间。
凡对本次遴选方案有疑问者,请与闽侯县人民医院药学科采购小组联系。联系人:林女士联系电话:0591-22799875本次遴选过程由医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医院纪检部门反映。
闽侯县人民医院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