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招标信息> 标讯资讯> 详情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25-12-26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京药采中心发〔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优化完善本市药品日常挂网工作流程,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优化完善本市药品日常挂网工作流程,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工作要求,制定北京市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操作规范并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药品范围

企业供应本市阳光采购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均应在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

第三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申报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应完整,并主动接受平台公示与质疑。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按照两票制、知识产权保护、追溯信息采集等相关要求上传自主承诺书。

第四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本市挂网操作规范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及绿色通道挂网相关要求办理。

常规挂网药品依据其他3省(含)以上挂网价格制定参考价,以企业不高于参考价申报的供应承诺价作为挂网价,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和市场情况,按照不高于供应承诺价进行采购。无挂网价或供应承诺价为0的均属于无效挂网情形,平台将逐步清理完善。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省际联盟和本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接续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予以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整改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以医保部门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医保编码对应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牛黄、麝香的,按天然、人工、体内培植、体外培育等区分差比。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装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常规挂网情形

第六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挂网要求

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其挂网价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活跃区的最低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活跃区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挂网的,原则上挂网价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其挂网价按照不高于一年内有交易的多剂量包装的主流包装挂网价中位数确定,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

企业申报挂网价原则上应与本市主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对应药店互联网“即时达”价格水平保持相当。企业挂网价高于本市主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对应药店互联网“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七条 同种药品不同厂牌挂网要求

1.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市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其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70%,且不高于其过评前挂网价的2倍。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且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3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本市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其挂网价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60%。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不高于过评药品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且未中选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且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原则上同种(含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价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5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差异较大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3.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本市申请挂网的生物类似药,挂网价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的80%。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一年内有交易药品最低价挂网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未中选黄标价格,5倍为未中选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超过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章 绿色通道挂网情形

第八条 绿色通道挂网药品范围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本市绿色通道流程依申请予以挂网:

1.属于国家药品注册分类1类、2类、5.1类药品;

2.被国家药品监管局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管局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

4.属于国家短缺药品或易短缺药品清单,且符合《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医保办发〔2024〕30号)规定可直接挂网的品种;

5.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和参与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

6.本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的药品。

第九条 创新药品绿色通道挂网

属于上述情形(1)(2)(3)的药品,依据本市支持创新药挂网政策依申请予以挂网,原则上挂网价格不超过已挂网省份的最低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暂无价格依据的按“无全国价格”予以挂网,有其他省挂网价格后,应于30日内在本市申报挂网挂价。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若谈判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并适用药品常规挂网情形相关规定,不属于绿色通道挂网范围。

协议期内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和已挂网省份的最低挂网价格,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未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申报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适用药品常规挂网情形相关规定,不属于绿色通道挂网范围。

第十一条 本市集采中选药品挂网

本市执行的国家组织集采、省际联盟集采及本市组织集采中选、接续药品(含主供、备供、第二备供、视同中选药品)按中选价作为挂网价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增补新包装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对应集采项目的具体文件要求计算确定挂网价。

属于集采范围内的其他药品,按对应集采项目的具体文件要求挂网。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的药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紧急挂网的药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挂网药品的处置要求予以挂网,挂网价及标识信息依据处置要求确定。

 

第四章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情形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整改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整改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休眠下架申请恢复交易的,挂网价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恢复交易采购;未挂网的或被停止交易资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或恢复交易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医院原则上暂不采取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五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议价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可与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原则上议价结果不得高于挂网价。鼓励医疗机构在挂网价的基础上议价形成更低采购价格,议价结果仅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不直接替代挂网价。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需与企业开展价格谈判。

遇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确有必要通过议价采购挂网未挂价药品或高于挂网价采购药品的,应严格论证,明确必要性及理由,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上传相关议价审批流程等证明文件。区医保部门应加强辖区医疗机构议价行为的管理,从严把关上传材料的符合性、规范性。

第十五条 规范备案采购管理

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的无法正常在平台采购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价格并做备案登记采购。医疗机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备案采购,登记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等。

第十六条 规范药品撤网管理

休眠下架和停止药品交易资格药品,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

产品半年以上无医疗机构交易记录的药品,企业可主动休眠下架药品;1年无医疗机构交易记录的药品(除外集采中选产品)自动休眠下架。休眠下架药品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

已挂网药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停止药品交易资格:

1.经核实已挂网药品被认定专利侵权的;

2.依据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3.依据药品价格风险处置要求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4.依据药品带量采购相应处置要求应予以停止交易的:

5.其他符合停止药品交易资格条件情形的。

休眠下架和停止药品交易资格药品申请恢复挂网交易的,应按照挂网流程和治理要求挂网挂价。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确保临床需求、供应足量稳定的情况下,经论证可对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做取消挂网资格处理。重点关注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占比和数量排名靠前的企业。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平台日常受理、集中办理企业提交的价格申报与质疑。已挂网药品依据全国各省挂网价格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平台参考价及企业和品种信息。相关企业应主动、及时、如实申报,若出现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下调的,应在30日内主动下调本市相应药品的挂网价。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在市医保局指导下,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优先放行,经公示质疑、核实澄清、公布结果等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办理进度查询。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与市医保局共同会商研判。对研判后准予挂网的药品,结合实际情况标注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加强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平台内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在受理企业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新申报挂网产品统一按本操作规范执行;已挂网药品逐步按本操作规范要求调整,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