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第二轮议价,现将《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第二批)》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第三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上述两批目录执行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中标企业应按照本中心于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配送商选择确认的通知》要求,于2010年2月2日前完成网上配送商选择确认工作。
二、根据2010年1月27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决定,《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第三批)》中部分中标价格绝对值较高的产品列入重点监控产品。
(一)医疗机构应对重点监控产品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医疗机构必须优先使用其他可替代的同类产品。各市应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产品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
(二)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该类中标产品,确需使用的,应由医疗机构书面提出使用申请,并逐级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每次申请有效期为三个月。
(三)在中标结果执行过程中,中标企业自愿将中标价格降至评审价格要求的,可恢复其正常中标资格。
附件: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第二、三批)挂网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