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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执行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2〕64号

所属项目:2022年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

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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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鲁医保函〔2022〕6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加快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惠民,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执行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2年12月19日前,中选企业将中选产品(见附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二、落实约定用量

2022年12月30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31日。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纳入此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落实激励约束政策。按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政策要求,将相关中选药品货款纳入直接结算范围。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积极性。

(三)完善考核方式。对于同一采购组内药品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范围不一致的,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如:血塞通注射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用于此种情况。未纳入本次集采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采购使用考核范围。

(四)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情况的监测,督导医疗机构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要畅通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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