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拟于2020年10月21日起开展第三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整范围
拟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且已完成基本信息标准化结果确认的第三批国家集采涉及的药品中:
1.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在我市未中选药品;
2.不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仿制药。
二、调整规则
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分两批在平台内下调我市最高供应价格:
第一批:符合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不得高于上海降价结果。
第二批:不符合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我市中选品种的供应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如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已达3家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三、时间安排及操作方法
第一批: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https://www.tjmpc.cn/),点击“药品平台”—“企业登录”,进入“招标系统”,点击左侧菜单中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第三批相关药品信息确认”,按对应调整规则,确认相关药品在我市的供应价格。
第二批:2020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https://www.tjmpc.cn/),点击“药品平台”—“企业登录”,进入“招标系统”,点击左侧菜单中“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第三批相关药品信息确认”,按对应调整规则,填报相关药品在我市的供应价格。如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已达3家,取消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
涉及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挂网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不符合挂网调价原则的药品,及不再挂网采购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退出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拟纳入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的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药品,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完成基础信息注册后,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4538156
传真:022-24538151
网址:www.tjmpc.cn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业务受理室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