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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版)》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广东省东莞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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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版)〉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4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见附件2),其余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2025年)》及时调整药品配备,对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肽类激素等谈判药品,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配备。医疗机构召开药事会及谈判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药服务评价等医保考核,并与医保支付挂钩。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24〕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6年版)》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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