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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医院】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货服务采购市场调研公告

所属项目: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院标

发布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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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院拟对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及相关伴随服务进行市场调研,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调研活动。

一、 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3年预估采购金额(万元)

1

中药配方颗粒及相关伴随服务

100

1.年采购预算为预估值,具体数量金额根据医院实际需求确定。

2.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1家供应商。

二、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期内,因政府部门调整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有关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本项目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4.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生产或经营资质及范围,已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具有项目承接能力、合同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

7.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完成品种备案,满足《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相关要求。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调研内容与递交资料

1、如供货商为经营企业,须有关联的生产企业,并与生产企业有控股关系或与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或者是同一法人。须提供能证明两者关系的相应资料并加盖公章。

2、资料确定:接洽人员需要提供单位授权书、接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盖红章的复印件。

3、资料请于2026年1月15日调研现场提交。

五、调研时间与地点

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丽阳街1188号,丽水市人民医院东城院区6号楼8楼811谈判室

时间:2026年1月15日9:00开始

咨询电话:18957093148(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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