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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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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 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生产认证范围;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或代理公司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同时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9.生产商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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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标人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 认证证书》,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范围。
9.投标人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保证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或浙江省药品质量标准,所提供药品的包装、标签等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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