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做好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药品的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按文件要求做好合同签订和货款结算工作。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做好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二批)落地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4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