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辖区军队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提高信息化操作水平,逐步适应并推进升级建设后的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的应用及操作。自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执行之日起,我区将逐步通过新平台实行医药招标、采购、配送、监管、结算等信息化运行。结合工作进展要求,我局修改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委托协议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分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现将相关合同模板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批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47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自治区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用户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宁医保函〔2020〕79号)要求,4月20日前完成CA证书办理,5月18日前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因逾期未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影响到后期国家集采药品实施的,自行承担后果责任。
二、各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所有单位均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地址:)签订各项协议。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各方责任、义务、结算、退换货等规定执行。
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需与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先行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委托协议书》后,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医保定点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四、对自愿参加国家集采的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为逐步规范采购管理,相关单位须同时阅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承诺函》,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
五、请各市、县(区)医保部门有效通知安排落实辖区各单位相关协议签订工作,并做好政策引导和解释工作。做好新旧平台协议签订衔接及采购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委托协议书.docx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医保定点公立医疗和军队医疗机构).docx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docx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承诺函(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docx
自治区医保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