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第十一批集采执行工作;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品种。中选结果依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确定,包括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吸入剂等多种剂型。
三、任务量分配
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报量数据为基础进行确认。残缺规格与基药规格约定采购量可折算的,需进行折算,详见附件。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对我省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约定采购量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的其他中选规格。各市县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分配采购任务,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避免突击采购或扎堆采购。
四、采购周期
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2026年3月1日0时至2027年2月28日24时(首年采购周期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至周期届满。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中选企业挂网。2026年2月底前,中选企业(含可提供残缺规格供应企业)需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资质维护、产品信息填报和价格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联采办下发的《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中选产品信息,组织做好中选产品挂网,清理陈旧高价挂网信息、错误挂网信息,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三方协议签订及医保支付。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于2026年3月底前按照折算后的协议采购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我省梯度调整集采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执行。
(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四)监测与保障。各市县医保部门加强执行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问题,对问题企业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同时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及时上报联采办。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发生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许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监测范围。
六、配套政策
第十一批集采药品的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等政策参照我省既往批次中选结果落地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交替期间,医疗机构应平稳过渡,确保临床用药连续性。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