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2016年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1日 所属项目: 各区卫生计生局,化工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诊疗科目和临床需求,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等三个国家价格谈判药品纳入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并在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合理预估采购数量,与国家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国家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规范采购流程,加强使用监管,进一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各相关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结合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能力,切实做好新农合政策的衔接。6月底前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纳入乙型肝炎门诊补偿范围,与现有门慢、门特政策衔接,明确具体支付办法;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以减轻目标人群医疗费用负担。
附件: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