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公告》等规定,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品种中与国家集采各批次中选品种重合的部分,先行执行广西中选结果,完成后再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目前,部分品种的广西中选结果已执行完毕,需转为执行国家集采品种中选结果。现就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与国家集采各批次重合品种的采购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扩围、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中通用名相同、剂型可替代,且目前已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按具体品种所属国家集采批次的采购周期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及采购价格
以此前医疗机构报送的具体品种所在国家集采各批次中的预采购量为基数,根据该批次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按照国家集采各批次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的包装、价格进行供应。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
四、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及配送关系维护。重合品种的国采各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完成基础信息、中选后所有供应包装的产品信息维护,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
(二)购销合同签订。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及时通过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
五、其他规定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与国家集采各批次衔接品种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