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2019年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常用药品及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19年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常用药品及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的供应稳定和价格合理,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开展部分临床常用药品、第二批抗癌药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现降低药品价格,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减轻患者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节约医保基金支出,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实行谈判议价,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四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三)实施范围。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试点,逐步推广至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原则上采购周期为二年。此次谈判的药品(包括相同通用名的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如果纳入国家药品谈判并谈判成功的,将按照国家药品谈判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采购范围
(一)参加带量采购的药品。以采购额分别占2018年度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抗生素类(头孢菌素类及相关药品)化药90%的产品和第二批抗肿瘤类化学药品80%的产品为基础,结合2019年上半年采购情况及临床专家意见遴选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二)参加带量采购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集中采购目录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公告方式
省级专项谈判议价及带量采购所有公告、信息通过省药采平台(http://www.ahyycg.cn/)发布。
四、采购方式
(一)设定谈判入围价。参考2016年以来全国省级中标价的最低价、省属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平均价、最低价及“两票制”的第一票价格,由专家论证议定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药品的入围价。确认接受谈判议价药品入围价的企业视为入围企业。
(二)带量谈判议价。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质量类型(参考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质量分层指标)等因素,由专家组与入围企业进行谈判议价。对谈判议价成功的药品(以下称为“谈判成功药品”),形成带量采购谈判价。
五、采购配送使用
(一)落实采购数量。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谈判成功药品年度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谈判价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仍可在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
(二)保障药品供应。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临床优先使用。省药采平台将谈判成功药品直接纳入“省谈判药品”集中交易目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谈判成功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对执行合同不力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省医保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保证按时回款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90天内支付药款。
七、政策配套保障
(一)重点监控预警。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严禁二次议价。省药采平台将对谈判成功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对谈判成功药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于谈判成功药品,按照节约资金的40%用于激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原则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谈判价进行采购,以医保支付标准进行销售,并适时调整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实行单项预算清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
(五)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医保基金时,对因采购谈判成功药品增加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可一次性预付。
(六)单病种付费定额费用不变。对于纳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单病种付费的谈判病种,在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时,付费定额不变。
八、组织形式
(一)成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组成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负责专项采购日常工作全程监管及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省药采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集中采购小组、专家组和监督组。
1.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中采购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2.专家组。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心血管科、肿瘤科、外科、相关内科及药学若干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具体谈判议价工作,提供临床规范使用等业务咨询。
3.监督组。负责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与参加谈判议价的专家签订廉洁、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回避声明等,及时受理、处理相关检举和投诉。
(二)组成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
充分发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采购药品的市场主体作用。由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采购联合体,参与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执行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并进行政策宣传。
九、其他有关事项
抗癌药谈判成功药品各项保障措施仍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采购使用量大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预算额度或调整肿瘤专科、综合性医院肿瘤病区过低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