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2016年药品采购目录调整方案
为满足我区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低价药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录调整范围
(一)低价药调整
重庆药交所近期已经完成第一批低价药挂网,为保障供应,原则上对区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低价药价格都予以调整,低价药价格调整前需核实医保报销价格是否与药交所挂牌价同步,未同步的暂缓调价。
(二)其他基药调整
其他基药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目录中因退市、暂停挂
牌、价格倒挂、生产企业GMP到期、产能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保障供应的药品。二是《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中涉及的医保短缺药品,以及在药交所平台新挂网的临床急救药品、常用药品。三是医院临床需要的其他基药。
(三)非基药调整
为满足基层单位不同层次用药需求,特别是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疾病以及专科临床用药,联合体针对非基药配备实行备案制。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市药交所平台挂网目录中遴选非基药品规,并按照联合体目录格式向联合体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医院盖章)备案。备案后的非基药,由各基层医疗机构自行签订合同采购或直接在交易系统中交易首页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非基药要严格控制采购量,不得超过药品总采购金额的10%。
(四)精神科用药。
精神科用药纳入目录后,专科专用。
二、目录调整方法
(一)目录推荐整理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在市药交所平台挂网品规中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的基药、备案的非基药数据进行整理并上报联合体。
(二)目录筛选评审
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配送公司、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评审形成“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
(三)筛选结果公示
联合体将通过以上原则评审形成的“药品拟采购目录”在市药交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根据征集到的情况,调整完善后确定我区新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并报区政府办、区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四)签订采购合同
联合体将拟购医药产品品规采用发函、电话、QQ、药交所平台等多种方式议价,原则上不高于市药交所交易系统中的参考成交价。议价完成后,联合体代表成员单位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联合体内的配送企业),在市药交所平台统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三、推荐原则
1.医院推荐基本药物必须是市药交所挂网的医保药品,医保报销价必须与药交所挂牌价同步。
2.医院原则上推荐价格中等偏下的品规,同时保证药品质量。
3.同一基药品种不得超过3种剂型、同一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1个品规只选择1个生产企业。原则上对临床用量较大及供货紧张的品规酌情选择1-3个厂牌,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预防、治疗的需求。
4.优先选择《低廉价品规库》和《常用品规库》中的基药品规。
5.生产企业必须能保证供应,并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及其产品无不良记录。
6.属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品种,直接纳入药品采购目录。
四、目录后续调整
(一)后续挂网低价药调价。重庆药交所后续挂网的低价药,在我区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原则上其价格均予以调整,联合体成员医院根据临床需要,若需补充同类药品的则按照上述原则向联合体推荐增补,联合体汇总增补品规数据后报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结束后联合体按程序议价及签订合同。
(二)后续基药调整。本次基药目录调整后,如目录内仍有少数品规不能保证正常供应的,且临床必需使用、目录中同类产品不能替代的,联合体成员医院可按照上述原则向联合体推荐增补,联合体汇总增补品规数据后报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结束后联合体按程序议价及签订合同。
需调价的低价药和推荐增补的基药均需核实医保报销价格是否与药交所挂牌价同步,未同步的原则上暂缓调价或不予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市补充基本药物目录改版后,我区将根据新版基药目录适时调整我区药品采购目录。
五、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低价药采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及与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稳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作用,切实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多用低价药,少用高价药,做到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