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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4〕13号)

所属项目:2024年河南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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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现就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标准(试行)》等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药监药注〔2021〕189号)文件要求,经河南省药品监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挂网方式及要求

对于符合品种范围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资质符合我省现行药品增补挂网有关规定,且拟供应价格不高于本产品全国现行省级最低挂网价的(不含尚在采购周期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一年内未产生实际交易的挂网价格和“不活跃区”价格,下同),可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增补挂网。

在我省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未及时申请的,予以撤网处理,并暂停该药品1年增补挂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为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医药配送企业配送,鼓励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医药配送企业储存配送。受托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医药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及时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

(二)公立医疗机构及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网上交易,原则上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应与各企业进行议价谈判,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各产品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未挂网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如确因临床必须,医疗机构可本着价格适宜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情况应及时上传省医药采购平台。

(三)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明确,并做好相关挂网采购实施工作。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价格、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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