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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16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

发布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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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期,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藏医保〔2025〕72号)(以下简称《挂网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统一各省差异化挂网规则,构建透明、公平、高效的药品挂网机制,2025年4月中下旬,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由河北、浙江、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发起,联合其他省份共同制定了《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以下简称《挂网共识》)。该《挂网共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药采购从“分散管理”转向“全国协同治理”,为各地医药采购平台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提供了参考。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挂网共识》和川藏联采机制等实际,在归纳总结挂网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挂网规则》。

二、主要内容

《挂网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从基本要求,药品常规挂网,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挂网药品管理,其他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基本要求。一是明确药品挂网申报主体、申报内容、挂网形式及计价单位,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挂网申报主体,企业申报挂网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挂网价格、药品追溯信息等,并书面提交守信承诺。二是明确国家和省际组织集采药品、藏成药、藏药制剂在西藏自治区可直接挂网。藏药饮片和藏药配方颗粒根据西藏实际逐步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必须全口径通过采购平台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线下采购。

(二)药品常规挂网。明确同厂家的同种药品,不同地区、剂型、规格、包装、不同渠道的价格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化学药、中成药、生物类似药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价差,按参比制剂、是否过评、是否开展集采等,分别设置参照价格,实施红黄标预警和豁免条件。

(三)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明确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在协议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国家组织集采和国家联盟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供应西藏自治区产品的挂网价格和非供产品挂网价格的申报要求;纳入风险处置的药品,按照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挂网,同时也明确纳入风险处置的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平台原则不接受企业调挂网申请。

(四)挂网药品管理。一是明确挂网药品按照“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规范管理备案采购,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规范实际采购价格,要求医疗机构采购低于挂网价格药品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登记要求;药品撤销(暂停)挂网;二是明确撤销(暂停)挂网条和恢复挂网条件。探索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动态管理,加强药品挂网监测和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五)其他。本《挂网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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