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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湖南省第一批常用药品联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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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湘医保函〔2022〕1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102)》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第一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第一批、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2021年底协议期满参加广东联盟药品集团采购的43个通用名药品(详见附件 1);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第二采购周期药品35个(含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2021年底协议期满的2个抗菌药物,执行广东联盟药品集团采购P2价格,下同,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2022年2月25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调整中选药品价格;2022年3月1日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药品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2年3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药品。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广东联盟集团采购药品。以医疗机构前期填报的中选药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DYJYPDL202102文件规定经医疗机构对待分配量确认后确定医疗机构首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广东联盟集团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其中无待分配量资格中选药品第一采购周期执行P1价格,第二采购周期执行P2价格,若在第一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需主动将价格下调至P2价格。

  (二)协议未到期药品。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以医疗机构前期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上报的中选药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0-1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疗机构第二采购周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4)。2022年1月1日以来,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将纳入新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完成情况统计,并继续落实好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考核、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分解采购任务。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根据省局下发给各地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应及时通报给相关医疗机构,并作为后续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开展相关督查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签定购销合同。市级医保部门根据药品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等,制定购销合同(合同范本可参照湘医保函〔2021〕65号文件附件3),购销合同应包含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本文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订。

  (三)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要严格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药品,但仍应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且中选药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指招标剂型,下同)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广东联盟集团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得低于70%,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未到期药品不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五)加快药款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药品药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药品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药款。

  (六)推进价格协同。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通用名下其他企业药品,实行限价挂网。其中属于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纳入监测目录;属于其他药品的,按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申请纳入监测目录,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通用名下其他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规定,且不高于同一挂网目录内最低挂网价联动挂网。

  (七)做好政策衔接。在落实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中选药品属性、管理要求等因素,做好政策衔接。属于抗菌药物的,严格执行集采相关政策,纳入我省抗菌药物专项集采整体管理。其中莫西沙星注射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同通用名广东联盟集采其他中选药品,可按广东联盟集团采购P2价格且不高于原国家集采中选(湖南)药品P2价格纳入抗菌药物过渡期目录;参加广东联盟集团采购但未中选药品,可按不高于同竞价组中最低中选价纳入抗菌药物过渡期目录。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右佐匹克隆片”,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继续按我省相关规定,通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管网进行下单采购,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定期通报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和相关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检查抽检等工作。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本次接续采购品中选药品数量多,涉及待分配量再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附件:1.广东联盟43个通用名药品中选结果及约定采购量

   2.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

   3.各市州广东联盟43个通用名药品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4.各市州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未到期药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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