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中“3.详细评审”之“信息化能力-智慧中药房系统”第二项澄清为:“2、供应商能够对处方调剂、煎煮、包装、配送等操作过程提供全程条码识别管理,实现每个操作环节的可追溯。能提供全过程条码识别,且可溯源至每个环节(调剂→煎煮→包装→配送),得2分;每少一个环节扣0.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本小项最高得2分。提供系统操作截图(至少4张,分别展示调剂、煎煮、包装、配送环节的条码识别界面),截图需清晰显示条码信息及操作记录。以上资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资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