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2号)精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职责从市卫生健康委移交到市医疗保障局。为确保药品配送政策和工作有效衔接,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和患者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备案报告》和《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201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结果的通报》(见附件)。经普洱市医疗保障局党组2020年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将原已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备的1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确定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同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备。具体配送企业名单如下:
一、普洱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
1.普洱澜沧江医药有限公司
2.云南赛尔福医药有限公司
3.景东云彤医药有限公司
4.普洱腾龙药业有限公司
5.国药控股普洱有限公司
6.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7.景谷县医药有限公司
8.江城县医药有限公司
9.上药控股普洱有限公司
10.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1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医药公司
12.普洱云谷药业有限公司
13.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
二、配送范围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指普洱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药品配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以及“4+7”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配送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此配送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加强配送企业管理,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和患者用药需求,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县(区)医保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本辖区内药品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药品配送企业自行与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配送服务协议,市医保局不设定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区域范围,各县(区)也不得设定。
(三)基层医疗机构不得与本通知指定以外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药品配送关系。如有,务于2020年4月底前解除,不解除的,将追究相关医疗单位责任。
(四)各药品配送企业务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以下资料(须含但不限于)装订成册交市医保局监管科。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办公场所、公司药品仓库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包含设置在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
3. 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包含总公司及非法人分支机构)。
4. 自有产权配送车辆(含冷链运输车)行驶证复印件,其中冷链运输车须提供2019年第三方验证报告。
5. 企业具备冷藏库,提供冷藏库2019年第三方验证报告(包含设置在项目所在地分公司的冷藏库)。
6.“两票制”承诺书和电子验票系统截图。
7. 药品配送组织实施方案。
8. 配送服务保障措施及应急处理能力(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药事管理与药品供应管理的应急预案,有冷链药品管理应急预案)。
9. 售后服务方案。
10.各药品配送企业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药品配送承诺书。
(五)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医药公司、普洱云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3家药品配送企业,将2019年未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药品配送业务的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普洱市医疗保障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张永召,电话:2121906.
普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