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5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对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药品及复合西药(按沪人社医〔2012〕475号文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进行了动态调整,依照规定的调整规则确定了第一批中标结果,现予以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www.smpaa.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年度动态调整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 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业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