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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军队采购网某部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需求公示(2024-JQ69-W3012)(第1包)

所属项目:2024年军队某部中药配方颗粒采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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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部拟对某部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部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Q69-W3012

三、采购需求:

序号

采购项目名    称

需求概况

服务技术标准

预算金额

(万元)

交付地点

备注

1

某部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引入一家药品供货商,承揽我中心的中药配方颗粒供应保障

详见附件

150

天津南开

服务期为3年

四、公示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6月3日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生产单位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

(十)经营单位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在有效期内;

(十一)供应商应为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企业。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及签章、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向我部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王主任022-84665146),将意见建议材料发送至邮箱wdc65145@163.com(公示截止日期超出2日后收到视为无效,且邮件发出时间需在公示期内。)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纳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二)采购需求以本项目发布采购文件为准;

(三)目前仅为本项目参数公示,期间不接受供应商报名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冬晨

电    话:022-84665146 15502277192

邮       箱:wdc65145@163.com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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