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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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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琼医保〔2022〕3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按照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我省即将于春节前后开展相关批次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和接续工作,启动各批次药品集采结余留用奖励工作。为了明确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预期,提前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我省即将落地执行的集采中选结果

(一)国家集采。我省已落地七个批次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暂无新增批次。

(二)省际联盟集采。我省已跟标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至第四批)、陕西十一省联盟、重庆联盟(常用药和短缺药)、湖北中成药联盟(第一批、第二批)、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和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和江西联盟等六个省际联盟。广东省际联盟西药、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计划于2023年1月初启动补报量,2月份前后分一到两批次执行中选结果。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辽宁省牵头)集采、湖北中成药联盟集采(第二批)和江西联盟集采,按照联盟统一步骤实施。

二、我省即将开展的集采接续工作

(一)国家集采。国家集采第一、三批药品将于2023年1月到期,国家集采第五批已于2022年10月到期,均拟通过参加省际联盟(到期需重新招标品种)和本省自行组织(直接接续品种)的形式开展接续工作。国家集采第一、三批上一采购年度到期品种,之前已跟标广东联盟接续,后续国家集采第三、五批新增到期品种将跟标河南联盟接续,近期已启动报量,预计在春节后落地。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的延续性,保障临床使用,按照“保供应、后续约”的原则开展中选品种续约和使用工作。在接续的中选企业未确定前,医疗机构先按原中选价格正常采购使用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前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对原中选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价低质优的其他药品。待中选企业确定后,另行确定下一采购年度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执行时间,并完成新中选企业的协议签订,调整支付标准。国家集采一、三、五批原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正常供应到2023年2月底的,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反馈,以便我省启动替换程序,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可正常供应。在此期间,采购平台将加大对非中选药品使用量监测。

(二)省际联盟集采。陕西十一省省际联盟、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一批(四川牵头)、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二批(黑龙江牵头)、重庆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将按照牵头省份统一安排,结合海南实际进行续约工作,接续时间待定(预计报量工作近期启动,落地时间在春节后)。在此期间,医保药品支付价格(含中选和非中选)继续顺延上一采购年度确定的标准(清理发现的问题品种除外),药品供应、采购等政策参照本通知国家集采品种。原纳入我省已跟标的省际联盟集采,后又被国家集采纳入的品种,接续后转为跟标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三、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

我省后续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考核奖励工作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的结余留用考核模块开展,目前已完成系统模拟测试,因疫情原因导致考核工作顺延,具体考核时间以省医保局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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