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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集中增补医保、新农合药品生产企业资质信息的通告

所属项目:2014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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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增补医保、新农合药品生产企业资质信息的通告
信息来源: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1日 所属项目: 2015年河北省标,2014年河北省基药标,201...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充实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数据库中相关生产企业的资质信息,保障医保、新农合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113号)有关规定,经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拟诚邀各药品生产企业对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数据库中相关生产企业的资质信息进行一次集中增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已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医保、新农合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2015年建立“阿德福韦酯等药品资质信息库”时,已递交资质资料且审核合格的企业,不再参加此次增补,重复递交资料。除此之外,凡附件1(《集中增补医保、新农合药品生产企业资质信息药品目录》)所列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增补。附件1如有未包含的,将在其后另行安排增补。此次增补仅涉及医保、新农合类药品,其它各类药品的增补,将另行安排。
二、企业增补资质信息,须按照附件2(《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3(《集中增补医保、新农合药品生产企业资质信息录入操作指南》)要求,编制并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17时之前,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在基础数据库录入电子资质信息;于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11日之前,向河北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附件2、3要求和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资料和录入的信息本次集中增补将不被接受。
三、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已通过北京、天津两市药品采购机构审核确认的,将不再重复审核,直接予以确认;未经过北京、天津两市药品采购机构审核,或两市审核没有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资质情况有所变更的,将逐一进行审核。企业应区分上述情况,分类装订和递交资质证明文件,并分别予以注明。凡审核中要求做出澄清、补正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澄清、补正。逾期或不予澄清、补正的,将失去参加本次增补资格。
四、企业代理人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须持有本企业《授权书》,以兹证明所递交文件确实为本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保证真实、合法,录入的电子资质信息应与递交的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并对递交的文件及录入的信息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参加此次增补须保证所涉及的产品能够正常生产和供应,否则可暂不参加此次增补。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院内西二楼
联系电话:0311-87815881    0311-87810065,周六、周日正常休息。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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