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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公示常态化药品价格核查情况的通知(20241115批次)

所属项目:2021年广东省广州地区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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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的要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常态化开展价格核查工作。现公示近期药品价格核查情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经核查发现的在广州平台挂网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

二、公示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周三)24时。

三、相关要求

(一)请企业在公示时间内登录广州平台进入“新交易采购”模块“调价管理”-“价格核查公示(三)”菜单栏查看公示内容。

(二)如公示药品在广州平台的挂网价格确高于其他平台挂网价格,请企业在公示期内对公示价格进行确认。企业确认后的次日零时,系统将自动调整该药品在“新交易采购”模块的挂网价格。

(三)如企业对公示价格有异议或不予确认的,请企业在公示期内通过广州平台“救济渠道”模块发起“价格信息”类别的申(投)诉,提交情况说明函(内容自拟,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省内其他平台现挂网价格截图等),关联药品ID提交。选择其他申(投)诉类别或未关联ID提交的,广州平台将不予受理。逾时未操作,将被视为不确认公示药品的联动价格。

(四)如企业不确认公示药品的联动价格,且未在公示期内对该药品的价格信息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的说明内容不被采纳的,广州平台将于公示期满后暂停该药品挂网。

(五)请企业高度重视药品价格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广州平台将按规定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记录及信用评级,并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请各有关单位关注广州平台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020-28866117咨询。

特此通知。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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