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的要求, 省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基层使用受限药品除外)。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目前,省卫计委已根据上述要求,遴选出符合规定的药品,供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详见网站“下载专区”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大网上采购目录”。医疗机构可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交易平台遴选药品供本级使用,采购本目录药品的方式与采购非基本药物方式相同,由医疗机构选择药品及配送企业完成药品采购交易。生产企业对药品遴选目录如有疑问,可致电质询黑龙江省卫计委药政处。
联系方式:0451——85985918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