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规定,省局于2017年7月26日下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归元健脑片等10个严重违法广告产品的通知》(湘食药监稽〔2017〕5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对陕西省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朦片”、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药膏”实施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通知发出后,陕西省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和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3家生产企业经认真自查,核实上述违法广告行为系代理商或分销商擅自扩大宣传的行为,公司事前并不知情。上述3家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迅速停止违法广告宣传,对违法代理商进行处理;并按照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3期《更正启事》,消除社会影响,提供了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查处证明。
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决定解除陕西省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朦片”、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药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暂停销售措施。
特此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