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鄂冀晋内蒙古辽闽赣豫湘琼渝川贵藏陕甘宁新新疆兵团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CYLM-2021-1)》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周期。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在采购周期内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医疗技术进步和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鄂冀晋内蒙古辽闽赣豫湘琼渝川贵藏陕甘宁新新疆兵团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CYLM-2021-1)》相关规则确定,通过采购协议予以约定。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选择的配送企业纳入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应配送区域后方可被医疗机构选择,未纳入的配送企业需向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后导入系统对应配送区域,原已导入的配送企业无需备案。中选企业应于2022年6月6日前建立起覆盖全省103个配送区域的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网上签订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6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对因配送关系未及时维护或企业未及时响应等原因造成协议严重逾期未签订的,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做相应扣减。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结清。2022年8月15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预付金额较小时,经医疗机构同意,可不进行基金预付。各市(州)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兰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统一由兰州市医保局负责,清算方式由各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通过系统采购的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三)约定采购量落实和集采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遵守采购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完成约定采购量。要切实加强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临床用药和保障供应实际,合理采购使用集采药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药品情况,保障好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同产品组非中选药品日均治疗费用超过同通用名相同给药途径中选药品最高日均治疗费用的,纳入监测品种范围,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量。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的相关承诺事项,督促配送企业做好中选药品日常储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对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承担。采购周期内企业失信行为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甘卫发〔2016〕180号)和《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9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集采范围内的药品按照《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医保发〔2020〕97号)要求落实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带量采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采工作提速扩面新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确保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在我省平稳有序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