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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防治吡喹酮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20240206)

所属项目:2024年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疾病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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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合同编号:N5114212024000013-1

二、合同名称:血吸虫病防治吡喹酮药品采购

三、项目编号:N5114212024000013

四、项目名称:血吸虫病防治吡喹酮药品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嘉南路一段87号

联系方式:028-36213956

供应商(乙方):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6号

联系方式:1391301734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吡喹酮 1(批) ¥449,524.02 ¥449,524.02 一、功能:用于全县血吸虫病防治。 二、质量要求: (一)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性状:棕色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注:性状项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1992007执行);规格:0.2g/片;含量:本品含吡喹酮(C19H24N2O2)应为标示量的:93.0%~107.0%。药品包装及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破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药品的质量检验 1.所有检验均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实施。 2.在药品运往项目实施地点以前,供应商须在自己的检验部门对每个生产批号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及相应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4.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所用各批原料药的来源和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三)药品的质量保证 1.药品有效期应自运抵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起保持12个月以上。 2.供应商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对确因药品检验表明是药品的质量引起的任何缺陷应实施补偿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在得到通知后,到达最终用户地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由于最终用户的失误或工作怠慢引起的缺陷和劣变除外。 3.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药品,供应商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按采购人能够认同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合同金额: 449,524.0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零贰分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06日至2024年03月05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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