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全市参保人: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保障及“双通道”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按政策享受待遇,切实减轻患者合理用药负担,合理补偿医疗机构固定支出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我市“双通道”保障管理药品
将阿普米司特片等19个药品实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双通道”保障管理(附件1),在自治区政策目录框架内的,我市原70个药品继续执行“双通道”保障管理(附件2)。
二、完善特殊药品备案管理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38个药品(附件3)和50个“双通道”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附件4)实行“五定”管理(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用药人员实名制),严格遵守门诊特殊药品用药申请评估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申请使用门诊特殊药品,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审核评估,负责审核评估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疾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批参保人员特殊药品待遇。门诊特殊药品“五定”管理细则、用药申请评估、待遇审核拨付等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调整医疗机构住院使用35个谈判药品补偿方式
为减少因每点数费用波动影响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对原住院期间使用,造成病组费用变异过大,采取按点数除外支付的35个谈判药品(附件5),月度预拨采取适合信息系统操作的方式完成,在年终清算时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模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四、做好政策衔接
(一)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药品,同时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分别执行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和门诊特殊药品支付限额,不相互叠加使用,合并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员,使用相应门诊特殊药品的,按照其病种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药品参照门诊特殊慢性病方式结算,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特殊药品支付范围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四)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地参保人员用药流程予以用药申请评估,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直接结算。
(五)35个谈判药品调整补偿方式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通知事项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如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