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法﹝2021﹞28号)要求,为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管理,现就执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结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果查询
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查看相关企业及药品信息审核结果。
二、采购和议价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线上议价。
三、配送关系建立
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须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四、其他事项
生产企业已取得相关备案资质的及时将材料递交到内蒙古自治区药采中心。企业按要求可通过网上或现场递交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