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和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关于低价药品有关政策予以转登。同时经北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了低价药品阳光采购的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537号),我市阳光采购低价药品取消清单制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阳光采购低价药品管理。
二、选择进入阳光采购低价药品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根据阳光采购低价药品政策,按照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与企业进行谈判采购;企业应如实向医疗机构提供同期周边省市或地区实际供应价格等,否则医疗机构有权拒绝采购。
三、选择退出阳光采购低价药品管理的药品,企业应按照竞价谈判药品要求,如实向采购平台申报全国省级药品最低中标价格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应参考采购平台提供的价格信息,与企业进行谈判采购。
四、对新进入或新退出低价药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加强在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谈判采购,保障临床必需药品的供应,维持药品价格平稳合理。采购平台将定期收集全市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报送市价格监测部门,并将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隐患的信息移交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五、原则上,采购平台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经济技术标指标信息更新、产品进出数据库工作,同期按照分类采购不同类别的价格要求,集中组织企业自行选择进出阳光采购低价药品管理流程,完善阳光采购价格数据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27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4〕1315号)
附件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