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的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在签订委托配送储存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疫苗配送、区域仓储等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区域仓储、接收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下列疫苗生产企业已向我局报告了相关信息,现按规定对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疫苗生产企业 | 配送的疫苗品种 | 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名称 | 配送区域 | 有效期 |
区域仓储企业 | 区域配送企业 |
科园信海(北京)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 | 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 | / |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省 | 2018.05.01--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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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