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和“八省二区”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工作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计划,经黑龙江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八省二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以保障需求为目的,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参加范围
“八省二区”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其它医药机构按照各联盟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品种及数量
此次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共计21种(见附件),具体采购数量和规则以公布的采购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四、采购机构及操作平台
联合采购地区委派代表组成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代表10省(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操作。
此次带量采购的相关采购文件、通知、公告及信息等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hljypcg.org.cn/)发布,联盟各地区集中采购平台同步转发相关文件。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