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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1年四川省关于做好四川省药品和医药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账户登记(变更)的通知 川药招〔2021〕87号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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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关于做好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2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工作,确保药械货款及时支付和资金安全,现对办理结算账户登记(变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账户登记对象

通过平台结算药械货款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

二、结算账户登记流程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时,采用本单位账号登录平台,进入相关界面进行登记维护(具体操作见附件1)。

三、结算账户登记相关要求

(一)账户要求。

结算账户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各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须是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被依法冻结的除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须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二)办理要求。

1.需网上填报维护信息。财务联系人及电话、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联行号、省市代码等;

2.需网上上传资质资料信息。基本存款账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算委托付款电子协议(附件3)等,上传的资质资料应与平台填报信息一致。

3.提交方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提交。

方式一:将以上四项结算账户资质资料扫描件(PDF格式),通过CA电子证书完成网上签章后通过平台上传。

方式二:将以上四项结算账户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在网上上传资质资料扫描件(PDF格式)后,再由业务经办人员携带本单位对应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到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现场递交,进行线下登记。单位相关资质原件经省药招中心现场核对后即交还业务经办人员。

(注:选择方式二的单位,须先网上上传相关资料后,再到现场进行递交)。

现场资料递交地址: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窗口(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联系电话:028-61323135  028-85157502

四、结算账户变更

    变更流程与上述登记流程一致(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五、其他事宜

(一)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的结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医药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与医药企业及时结算。

(二)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所登记的结算账户信息中开户名须和平台中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请各单位认真核对,如不一致,请按要求及时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在平台维护相关信息导致汇款和收款有误等,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医药机构须向省药招中心提供本单位药械供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信息。

(三)为保证我省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工作顺利开展,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须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完成结算登记。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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