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5年12月7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为扎实推进《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我们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贵州省医保特殊药品目录调整,并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三小部分:一是要求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且《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并且规范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二是组织医保、临床、药学方面的专家按程序从《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的药品中遴选了55个药品同步纳入《2026年特药目录》;《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4个药品、经企业自愿申报且专家评审同意调出的3个药品,同步调出《2026年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医保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5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调整后,《2026年特药目录》共297个药品。三是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有关部门禁止零售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配备供应。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附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6年)》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完全引用国家医保局印发版本,由凡例、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组成。
三、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6年1月1日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