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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做好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接续集采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甘肃省第二批和第四批国

发布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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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各有关单位,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甘肃省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S-YPDLCG2022-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接续集采结果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44个第二、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2年8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原有库存自行消化。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结合上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核定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当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备选企业获得中选资格,其采购量计入约定采购量执行量。

(二)采购周期。本批接续集采药品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至2024年底,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价格满足全省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三、重点工作和配套措施

(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各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后导入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供医疗机构选择。2022年8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包括省直属在内的103个配送区域至少维护1家配送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网上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采购协议即可签订,由医疗机构发起,其他两方分别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8月13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8月15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定点零售药店采购协议由相关方线下自行签订。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采购协议全部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四)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无论有没有采购协议,同等条件下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协议期内采购订单量不少于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药品除外)订单数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采购订单数量的30%。

(五)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发生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六)常态化监管和激励奖惩。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采购协议期内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备案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能保障供应或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可按程序取消本区域相关产品的配送资格。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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