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5号)要求,为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下简称“毒麻精放”药品)价格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药品范围
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毒麻精放”药品,原则上均应进行价格登记。其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过国家谈判或竞价准入纳入医保目录药品中的“毒麻精放”药品,纳入阳光采购药品范围,按阳光挂网要求进行挂网(上述药品中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政府定价直接挂网)。
二、登记时间路径
1. 登记时间。每月1日-20日。
2. 登记路径。企业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通过“信息互动”——“毒麻精放药品登记”模块进行登记。
三、登记要求
1.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价应不高于政府定价。其余“毒麻精放”药品,由企业自主确定登记价格,但应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产品在全国各省级挂网价、平台登记价或备案价(同规格有多个包装价格的,上述价格取差比换算后最低值,下同),且企业须承诺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登记价格。
2. 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企业和药品基础信息、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其中,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应提交政府定价文件。
3. 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和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承诺失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确认,退回企业。
4. 药品相关信息发生调整的,应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https://code.nhsa.gov.cn/)完成更新后,再按要求登记。
5. 已登记药品如出现政府定价、全国各省级挂网价、平台登记价或备案价低于登记价格的,应在新的低价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价格登记。
四、审核要求
省医保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按规定纳入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企业可重新申请登记。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对“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