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有关要求,规范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价中心发〔2021〕2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和《广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020)28866464(工作时间)。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