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GY-YD2020-1),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对本市未中选药品使用工作做如下提示: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未中选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将不作为“价高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
已在本市挂网销售的未中选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如自愿将本市采购价调整至同品种中选价(含)以下的,请于2020年11月5日前提交价格承诺函(格式自拟)至市药事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提示。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
传 真:021-31773270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