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7年09月29日《关于对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企业申报价格信息进行公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后,陆续接到企业反映“因假期原因导致基本信息维护、申诉质疑时间偏紧,对《通知》中价格确认、调整后挂网交易平台及说明、价格调整状态等理解不透彻,对多个价格数据如何提交存在困惑等”等,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凡与《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一、延长截止时间
基本信息补充维护及申诉质疑时间延长至2017年10月24日,申诉质疑方式不变。
二、价格数据说明
(一)在数据采集使用过程中,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始终坚持“提供服务”、“秉持中立”的角色定位和宗旨,充分尊重企业和第三方数据提供方的意见。
(二)《通知》中价格数据共公示了三个价格数据详情和一个平均价,其目的为企业充分了解省际价格数据的产生过程及其变化情况。“9省价格详情”是依据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价格数据,结合企业申报价格,经企业确认及第三方认可,或经企业申诉后再经第三方核实的价格数据。企业申诉质疑价格数据应重点关注“9省价格详情”。
(三)根据药品动态调整的规定和要求,无论企业是否确认价格,申报企业对最终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若发现最终申报价格有错误,应由申报企业申诉更正。对不更正其虚假价格被其他企业质疑的,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对再次申诉更正的,将按照企业申诉内容核实后另行公示,对因此而造成延迟挂网的,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四)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经与第三方数据提供机构再次核实,并对公示的价格数据进行了更新。公示数据以2017年10月10日更新数据为准。
二、关于“价格确认”的补充说明
(一)申报价格的确认是药品动态调整的必须环节。目前,尚有少数企业未进行价格确认。未进行价格确认的,该药品将不得进入动态调整下一环节,包括网上交易。因此,再次允许价格确认,是对之前未及时价格确认、或因提交申诉材料未价格确认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价格确认机会。
(二) 公示状态栏中“价格确认状态”标注“需确认”的药品,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投标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价格确认。补充价格确认是药品动态调整价格确认的最后一次机会。价格确认情况,将在公示状态栏及时更新。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
(三)经确认的价格信息,将作为价格申诉质疑的依据。对在2017年10月17日后仍未确认或不确认的,将失去中标、挂网资格,也不作为价格信息申诉质疑依据。
(四)价格确认是对采集使用省际价格的确认,不是对最终价格控制限的确认,也不是对动态调整结果的确认。后续价格控制限及动态调整结果确认工作另行通知。
三、关于“基本信息维护”的补充说明
(一)基本信息维护,也是对前一阶段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维护、或已维护但其重要信息缺失、重要信息错误或重要资质文件过期的,给予企业的二次维护机会。
(二)对延长维护期限前仍未维护的,或未维护导致其重要信息超过有效期的,动态调整挂网时将暂停其挂网资格。
(三)公示状态栏中“是否补充资料维护”一栏标注“需补充维护”的药品,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投标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四、关于“调整后挂网交易平台及说明”的补充说明
(一)按照药品动态调整办法,本次药品动态调整将对部分原“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调整到“阳光采购”平台,部分原“阳光采购”平台药品调整到“集中采购平台”,调整后将按新的平台交易规则网上采购交易。
(二)“调整后挂网交易平台及说明”是对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后,药品交易状态、交易平台及调整原因的详细说明。相关政策请参阅《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
五、关于“价格调整状态”的补充说明
(一) 公示状态栏中价格调整状态有“设价格控制限”和“一揽子参考价”两个状态。
(二)“设价格控制限”即该药品仍为中标药品,将按照动态调整规定,仅在动态调整后产生一个全省统一的新中标价。
(三)“一揽子参考价”,即此类药品将全部调整为阳光采购平台。目前采集的9省价格、原中标价或价格控制限等数据,都将作为供需双方议价的重要价格参考,由市场调节其最终成交价。
业务咨询受理电话:
医药采购处0931-2909265、2909266、2909268、2909262、2909269(传真)。
网上资料维护故障:甘肃万维0931-8558793。
监督电话:省卫计委药政处0931-481822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
附件: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企业申报价格信息、资料维护与价格确认及动态调整状态公示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