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试行)》的规定,现将其中140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附表中未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容量注射剂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二、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普同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溶媒结晶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
三、附表所列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四、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计办价格[2002]1636号公布双氯芬酸钠和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发改价格[2006]1542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对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083号)精神,鉴于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不同通用名称和配方的口服复方制剂是否应执行统一价格存在意见分歧;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尚无国家正式标准,取消发改价格[2007]751号中规定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酰胺颗粒剂价格。由于阿司匹林缓释片已转为非处方药,取消发改价格[2007]751号附表一中规定的阿司匹林缓释片价格。
六、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七、本通知价格自2007年7月28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140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40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xls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