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发〔2023〕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各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2022年国家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规范药品支付管理
(一)《2022年国家目录》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药费用统筹的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
(二)2022年国家谈判新增的100个国谈药(含竞价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34个国谈药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见附件2),离休干部与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报销比例为100%;将《2022年药品目录》中阿昔替尼片等11个药品调出单独支付名录,保留双通道管理,暂维持原支付政策。
(三)《2022年国家目录》中其他国谈药及直接调入的药品为乙类,全市统一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城乡居民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比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见附件3)。
(四)《2022年国家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在药品通用名一致的条件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进院
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并及时报销。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建立完善国谈药使用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推进国谈药落地惠民。
四、做好国家目录执行工作
各市(区)要主动对接、积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细致做好《2022年国家目录》对照工作,确保自2023年3月1日起,《2022年国家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正常结算。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