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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药品历史采购最低价格及拟销售价格填报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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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2〕1号)要求,现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信息常态化调整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药品信息公示

对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24:00前操作确认在津销售药品的基础信息、药品代码和属性等信息进行公示。企业通过采购平台页面查看公示信息。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在公示页面提出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公示期截止后,不再受理异议。

时间安排: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1日12:00

2.填报历史采购最低价格

企业通过采购平台自主填报本企业拟在津销售的同品种名称所有药品在历史价格采集期内全国各省级平台实际发生采购的最低价格,未在省级平台发生实际采购的药品无需填报价格。通过带量采购形成的价格暂不纳入自主填报范围。已填报历史价格的药品无需再次填报。

时间安排: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1日12:00

3.填报拟销售价格

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24:00前操作确认在津销售的药品,可填报拟在津销售价格。限定价挂网采购或基准价挂网采购的同企业同品种名称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我市中选品种、备供品种、我市或我市参加的区域联盟组织药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短缺药品、历史价格采集期内本企业同品种名称药品均未在省级平台发生采购的无需填报,其他药品均需报价。企业可在报价阶段对同品种名称药品取消非唯一包装在津销售意愿。

时间安排: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1日12:00

二、相关工作提示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我市中选药品、我市或我市参加的区域联盟组织药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需填报价格。

2.公示期内,企业对公示的内容存在异议的,通过采购平台提出异议,并上传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公示期截止后,不再受理异议。被异议企业通过采购平台对填报的采购价格承诺的,继续按流程开展后续工作。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将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公示。

3.企业可对拟销售药品自主选择纳入监控挂网采购。

4.已完成对接的药品如需调整挂网类型,可在此阶段调整。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电    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

电子信箱:tjmpc@tjmpc.cn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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